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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丨高考作文可以随意传播吗?出版“满分作文集”署名有何讲究?

发布时间:2021-07-15 10:01:27 信息来源:“版人版语”微信公众号

每年高考结束,满分作文都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但媒体在竞相刊发高考满分作文时,却忽略了在其公布、发表、转载、出版、传播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版权问题。

从《著作权法》角度看,高考作文的版权归属于考生,招生考试机构、媒体等有关机构在公布、发表、转载、出版、传播高考作文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尊重考生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尤其是署名权、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即应当首先获得考生的授权,签署授权合同,并协商支付报酬。

高考作文构成作品,受法律保护

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一般而言,高考作文都会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考生对作文依法享有版权,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论作文满分还是零分,只是高考满分作文受关注程度更高。

无论是全国统考试卷,还是地方自主命题试卷,一般都会对考生作文提出如下要求:不得套作、抄袭等。这样的要求就是为了鼓励原创,不得剽窃他人作品。按照新修改《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高考作文存在剽窃、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在原著作权人“较真儿”的情况下,考生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样,未经考生或其监护人许可,任何机构、个人发表、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高考作文,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新修改《著作权法》针对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规定了1—5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同时强化了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是不是当考生把考卷上交后,考卷包括作文就与考生没有关系了呢?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新修改《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作品创作完成,作者即对其享有版权,不论作品是否发表或者出版。考生完成作文,作文属于作品,考生即对作文拥有版权,如果考生未满18周岁,他的法定监护人就有权行使他的著作权。

明确了作文的版权归属,考生或其监护人就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发表。因为高考作文属于考生多年的知识积累,加上临场发挥,有的考生可能认为作文没有充分体现本意,或者作文的有关观点和内容不适合公布,在此情境下,如果擅自公布其作文内容,就属于侵犯考生的发表权。

法定许可无需授权但须支付报酬

那么,在怎样的情况下使用满分作文属于合理使用呢?

新修改《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和适用条件。

在网络直播过程中,免费表演考生作文,既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付酬,没有以带货、打赏等营利为目的,才能属于新修改《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合理使用。

而合理使用情况下,使用者虽然可以不经考生许可,也不用向其付酬,但应当履行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义务,并且不得影响该高考作文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考生的合法权益。

报刊之间转载摘编或教科书选用,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高考作文,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可以“先使用后付酬”,使用者只要向考生或向文著协支付报酬,即履行了法定的付酬义务,但应当指明考生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考生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样才能不侵权。

考生可以向文著协申领报酬,或委托文著协向有关使用者追讨报酬。按照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报刊转载、摘编的稿酬标准为每千字100元,教科书选文的稿酬标准为每千字300元,每年支付一次。不过,国家尚未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付酬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高考作文集不属于教科书,而是教辅类图书,选编者、出版者应当提前获得考生或监护人的授权,协商支付稿酬,签署授权合同才能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按照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整理、汇编高考作文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考生或监护人的双重许可,并付酬,才能属于合法使用。

高考作文汇编类图书署名有讲究

目前市场上的“高考满分作文选”“高考金榜作文”等图书的署名有诸多不规范之处,如果仅仅是作文集,没有讲解、点评、赏析、旁批等独创性表达,选择和编排也没有独创性,恐怕无法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人可能不享有版权,最多可以署名某某选编、编选、主编、编。如果整理、汇编高考作文,讲解、点评有独创性表达,选择和编排有独创性,即能够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享有版权,才可署名某某点评、赏析、选编,整本书体系性很强,独创性成分多的,则可以署名某某编著。将高考作文汇编成册署名某某著的行为很容易发生版权纠纷。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高考满分作文进行改编、翻译、整理等而产生演绎作品时,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整理人享有;汇编若干高考作文,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才能成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演绎者、汇编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即高考作文的著作权。

当前,新媒体的发展日新月异,高考作文通过越来越多的网络途径进行传播,很多网站、客户端、广播电视、直播平台等,都在通过不同形式传播、播放、表演、使用高考作文,若没有经过考生或监护人同意,都会侵犯考生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获得报酬权等。使用者、平台应为此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消除妨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使用者擅自传播、使用高考作文,数量大,传播广,影响面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任何机构或个人都要遵守《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尊重考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规定高考、中考作文的查询、公布办法,加强对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师生的知识产权法治教育,普及版权知识和版权法治文化。无论是高考中考作文,还是学生平时的作文、习作,都是学生的作品;学生无论年龄大小,都是著作权人,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尊重凝结智力劳动的版权,也是尊重知识的题中应有之义。

(张洪波 作者系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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