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便民服务 > 办事指南 > 自贸区事项办理 > 正文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发布时间:2020-06-18 11:58:00 信息来源:

  改革事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许可证件名称:印刷经营许可证 

  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部门 

  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一、具体改革举措 

  1.公布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和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资金、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取消“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事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的规定。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附件: 

  1.事项办理告知书

  2.告知承诺书 

  3.印刷企业申请审批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