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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13 19:10:00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涉及“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以下简称“有关非法活动”)的有功人员,规范云南省“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推动“扫黄打非”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州(市)、县级“扫黄打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扫黄打非’部门”),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的线索,且线索指向性是明确的、具体的,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向各级“扫黄打非”部门提供线索并被列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被列为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的有功人员,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

  (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其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

  (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

  (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行为。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经各级“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下列举报情况认定为一条举报线索:

  (一)一次举报中涉及多个行为主体,但举报内容为同一地区同一类型问题的。

  (二)多次举报,但举报内容属于补充、细化同一行为举报内容的。

  (三)多头举报,但举报内容相同的,或在举报线索查处期间,连续举报同一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的举报奖励范围:

  (一)“扫黄打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四)案件侦办中犯罪嫌疑人为立功、减刑或受从轻处理的举报。

  (五)主动以利益引诱、教唆他人实施非法活动的举报。

  (六)以举报为幌子,同时对举报对象实施敲诈勒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含网上网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的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30万元);不能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或经营额低于5万元的,视案件情况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10%以内予以奖励;如未能形成罚没款,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5%以内予以奖励(上述个案奖励金均不超过30万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三)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照每条生产线10万元至20万元予以奖励;举报正规光盘生产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光盘,按照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集成刻录生产盗版光盘的,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四)举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违禁内容以及其他校园欺凌、自杀自残、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站、客户端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举报对象被依法处理,或有害信息被删除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每条线索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

  (五)举报新闻敲诈、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擅自设立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

  (六)举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七)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形成行政处罚,或形成刑事案件并顺利结案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八)举报反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形成行政处罚,或形成刑事案件并顺利结案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九)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并对妥善处置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十)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被列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经云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批准,奖励金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上限。

  (十一)一人向不同的“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由各级“扫黄打非”部门确定奖励金额后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额平均分配。

  第九条 基层“扫黄打非”网格员、信息员等兼职人员举报本网格内涉及“扫黄打非”相关线索的,纳入举报奖励,线索转化为省级挂牌督办案件的,由云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兑现奖励。其余线索奖励由受理举报的当地“扫黄打非”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扫黄打非”部门应在查证属实、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案件结案、删除有害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情况反馈至接受举报的“扫黄打非”部门,由接受举报的“扫黄打非”部门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填写举报奖金发放单,由本人签字,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账号寄回发放奖金实施部门。奖金发放相关资料由省级或州、市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保密,财务核销手续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

  第十一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部门发放。

  第十二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扫黄打非”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办法,确保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奖励经费的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予以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12日由云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新闻出版局、云南省版权局联合发布的《云南省关于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关人员奖励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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