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2.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新闻机构。符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3项:新闻记者证核发;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76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承担的职责之一是:承担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
3.《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第六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二)办理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第八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机构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由新闻机构如实填写并提交《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以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从业资格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经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在地、市、州、盟设立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应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新闻机构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新闻机构及记者站名称。
第十四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五条 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领、审核、发放和注销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初审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准予申请新闻记者证: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3.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二)不予以许可的条件
1.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
2.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3.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4.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新闻记者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新闻机构的《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 |
原件 |
1份 |
新闻机构自备 |
需要新闻机构和其主管单位盖章 |
2 |
申请人的《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 |
原件 |
1份 |
新闻机构自备 |
需要新闻机构盖章、右上角贴上传的照片 |
3 |
申领人的保密承诺书 |
复印件 |
1份 |
新闻机构自备 |
申请人签字 |
4 |
申领人的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新闻机构自备 |
申请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
5 |
申领人的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新闻机构自备 |
双面复印 |
6 |
申领人的毕业证 |
复印件 |
1份 |
新闻机构自备 |
大专及大专以上毕业证 |
7 |
申领人的从业资格证 |
复印件 |
1份 |
新闻机构自备 |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
8 |
申领人的劳动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新闻机构自备 |
与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人员需要提供劳动合同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以上《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简称两表,可在中国记者网(http://press.nppa.gov.cn/) “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常见错误:
1.申请人网上填写的信息和《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有明显出入;
2.《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包含:①所在部门不认真填写,②入社时间没有填写到至今,③入社时间与工作经历的入社时间不一致,④最高学历和学科专业填写错误等等。
3.有些材料不盖章或签字等。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通过网上初审要求的,当场受理,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实施初审,国家新闻出版署实施终审做出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省局初审13个工作日,总局自收到省局初审结果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培训要求
按国家新闻出版署通知组织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要求
见申请材料目录。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材料(纸质)窗口接收。
接收机构名称: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新闻出版大楼908室。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11路、120路等公交车到环城西路站下车即到。
电话:0871-64199752。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2.申请材料(纸质)邮寄接收。
邮寄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新闻出版大楼908室。
邮政编码:650031。
3.申请材料(电子)网络接收。
各新闻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纸质)同时,需在中国记者网。(http://press.nppa.gov.cn/)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使用本单位终端申请新闻记者证。
接收时间:全天受理,时间不限。
(二)受理
对受理材料(含纸质、网上)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在13个工作日内初审通过,提交总局终审,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许可的新闻机构经办人电话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要求的,电话通知申请许可的新闻机构经办人。
(三)审查
受理后省局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和网络审查的方式进行,不需要实地审查。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许可证件为:《新闻记者证》,许可结果将在中国记者网(http://press.nppa.gov.cn/)公告。证件有效期5年,到期后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具体通知要求组织换证,新闻出版署要求根据现实情况会有变动,本指南无法固化具述。
送达方式:省局在收到出版署的终审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被许可人直接到受理窗口领取。 本许可证件不支持邮寄,可持单位委托函代领。
十四、事中事后监管
年检年审: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领证第一年无需参加年检。
十五、许可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4199752。
3.网络咨询:无
(二)咨询回复
1、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2.网络咨询(无)。
1.新闻机构通过中国记者网(http://press.nppa.gov.cn/) “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查询。
2.电话(0871)64199752查询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省局在收到出版署的终审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被许可人直接到受理窗口签收领取。 本许可证件不支持邮寄,可持单位委托函代领。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907室)。
电话投诉:(0871)64198048。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新闻出版署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新闻记者证核发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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