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设立、变更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设立可录类光盘的许可申请;已批准设立的可录类光盘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的许可申请;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复制管理办法》。
办理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复制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承诺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有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可录类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国家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由合资、合作的中方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六、申请材料
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设立、变更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一)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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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及资金来源和数额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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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复制单位设立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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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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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章程(加盖工商部门查询专用章)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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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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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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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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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商投资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所列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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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申办目的、经营范围、产品流向、利益分配、合资合作期限等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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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合资、合作双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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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合资、合作双方的资信情况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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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合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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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变更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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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单位的请示文件 |
原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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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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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复制单位设立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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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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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单位变更业务范围论证报告(充分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原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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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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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复制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原件交回) |
复印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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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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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资质资格要求
见申请材料目录。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新闻出版局传媒监管处(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909室);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11路、120路等公交车到环城西路站下车即到。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二)受理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整改的允许企业整改,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复制经营许可证》。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复制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复制经营许可证》,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事中事后监管
年检年审:复制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逢单数年进行一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指导年度核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复制单位实施年度核验。核验内容包括复制单位的登记项目、设立条件、经营状况、资产变化、技术设备、产品质量、人员培训、遵纪守法情况等。
复制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复制单位按照年度核验要求提交的自检报告;
3.复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程序:
1.复制单位应于核验年度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
2.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复制单位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于该年度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暂缓年度核验;
3.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该年度3月底前将年度核验情况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复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2.因违反规定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4.经营恶化不能正常开展复制经营活动的;
5.存在其他违法嫌疑活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仍未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909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4199683。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1)64199683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909室。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初审决定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新闻出版署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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