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许可申请;已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许可申请;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规定。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规定。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2007年12月26日)。
办理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2007年12月26日)。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承诺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有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电子出版物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4.有必要技术设备;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 |
|||||||||||||
1 |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
|
2 |
《设立电子出版物制品制作单位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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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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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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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位章程(加盖工商部门查询专用章)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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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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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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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业务范围 |
|||||||||||||
1 |
申请单位的请示文件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
2 |
《设立电子出版物制品制作单位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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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单位变更业务范围论证报告(充分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
4 |
《制作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原件交回)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
(三)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兼并其他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或者因合并后不设立新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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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并后拟任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
原件 |
纸质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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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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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立电子出版物制品制作单位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
3 |
各合并方的同意文件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
4 |
各方原有《制作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原件交回)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
(四)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
|||||||||||||
1 |
拟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按设立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
2 |
《设立电子出版物制品制作单位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
3 |
原各方的同意文件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
4 |
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
5 |
各方原有制作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原件交回)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资质资格要求
见申请材料目录。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新闻出版局传媒监管处(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909室);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11路、120路等公交车到环城西路站下车即到。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二)受理
省新闻出版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整改的允许企业整改,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电子出版物制品制作许可证》,新增项目证书与同系列产品一致。省新闻出版局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电子出版物制品制作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电子出版物制品制作许可证》,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909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4199683。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1)64199683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909室。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初审决定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新闻出版署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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