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适用于云南省行政 区域内的企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的许可申请;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国务院令第676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2002年1月2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0项。
办理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国务院令第676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2002年1月2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0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承诺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2.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5.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情形。
六、申请材料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云南省印刷企业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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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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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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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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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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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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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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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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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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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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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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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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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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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章程(加盖工商部门查询专用章)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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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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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印刷设备清单》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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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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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厂房照片、机器设备照片 |
9 |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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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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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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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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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印刷企业承印验证、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残次品销毁制度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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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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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前置许可:商务厅。
十、资质资格要求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参加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印刷法规培训,并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新闻出版局传媒监管处(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909室);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11路、120路等公交车到环城西路站下车即到。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二)受理
省新闻出版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印刷经营许可证》,新增项目证书与同系列产品一致。
(1)省新闻出版局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人获得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省商务厅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获得批准设立的申请人,持省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新闻出版局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2.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印刷经营许可证》,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事中事后监管
年检年审:按照印刷企业年检年审的规定进行审查。
十二、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示例1:(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909室
示例2:(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4199683。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1)64199683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909室。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初审决定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新闻出版署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审批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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