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期刊、报纸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申请事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办理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二款: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十七条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报纸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本规定所称业务范围包括办报宗旨、文种。
第十八条 报纸变更开版,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报纸在正常刊期之外可出版增期。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 增期的内容应与报纸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增期的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印数应与主报一致,并随主报发行。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办件类型为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 系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登记注册的报刊。报纸、期刊连续正常出版一年以上并按时缴送样报、样刊;
2.有充分的变更刊期、开版的理由及必要性分析;
3. 有符合变更事项所需的条件,如人员、场地等。
(二)不予以许可的条件
达不到上述许可条件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中,其中期刊增刊上限为每年两期,其余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报纸变更刊期、开版,期刊变更刊期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 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主办单位申请书 |
原件 |
2份 |
自备 |
应有文头、正式文号,主送单位为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并加盖公章。 |
2 |
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
原件 |
2份 |
自备 |
对主办单位的申请意见明确并加盖公章,或单独正式文件与公章均可。 |
3 |
云南省报纸变更刊期、开版申请表,申请书 |
原件 |
2份 |
自备 |
加盖公章 |
4 |
云南省期刊变更刊期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自备 |
加盖公章 |
5 |
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 |
复印件 |
2份 |
自备 |
|
6 |
最近3个月出版的期刊 |
原件 |
2份 |
自备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八、办结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资质资格要求
见报纸变更刊期、开版,期刊变更刊期申请材料目录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新闻出版局传媒监管处(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908室);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11路、120路等公交车到环城西路站下车即到。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电话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将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
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不需要实地审查。审查由云南省新闻出版局传媒监管处实施。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机构,下发《关于报纸变更刊期的批复》《关于报纸变更开版的批复》《关于期刊变更刊期的批复》作为许可件。
送达方式:自作出许可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方式通知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到受理窗口现场签收领取许可件(昆明市以外的被许可人可由许可机关以邮寄方式送达)。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日常审读及年检、年审。
十三、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908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4110376。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1)64110376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908室。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初审决定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新闻出版署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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