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音像电子出版重大选题备案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申请人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开展出版活动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
申请条件: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拟出版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1. 不具备申请资质。
2. 出版选题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选题音像制品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
办理依据:1.《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出图[1997]860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前款所列重大选题的范围,新闻出版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四条 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
(三)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前款备案材料不齐备时,不予受理。
本条所称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一)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其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二)解放军系统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三)属地方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2.《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7]198号)
3.《关于重大选题备案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新出图[2001]291号)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可通过
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govpublic/6681.shtml 下载。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是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事项初审的法定机构,负责本行政许可事项事项的初审,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申请选题符合《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等出版法规要求的出版条件和申报条件;
2.备案选题的题材、内容应符合出版单位的业务范围。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申请选题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2.申请选题的题材、内容不符合出版单位的业务范围。
五、申请材料
音像电子出版重大选题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重大选题备案请示(申请) |
原件(纸质) |
3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用A4纸,加盖公章。 |
2 |
重大选题备案表 |
原件(纸质) |
3 |
申请人自备 |
|
3 |
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审核意见 |
原件(纸质) |
3 |
申请人自备 |
|
4 |
三审意见书 |
原件(纸质) |
3 |
申请人自备 |
|
5 |
样碟等 |
光碟、带等 |
3 |
申请人自备 |
注:相关表单可到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contents/7061/293263.shtml)下载或到办理窗口收取。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读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专家审读时限不计算在内。
以上为省局初审时限,国家新闻出版署办结时限以国家新闻出版署承诺为准。
七、行政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1.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新闻出版大楼905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2.网络受理
为保证意识形态安全,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提供网络受理服务。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新闻出版大楼905室;邮政编码:650034。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4.传真受理
为保证意识形态安全,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提供传真受理服务。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受理后省局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本行政许可涉及意识形态安全,不宜在网络公开。
办理结果:省新闻出版局在收到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同意安排XXX选题的函》或《关于不同意安排XXX选题的函》批复后,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送达方式:在昆明的出版单位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委宣传部出版处领取,不在昆明的出版单位,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九、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委宣传部出版处。
(2)电话咨询:(0871)64196548。
(3)网络咨询: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网站:http://www.ynxgj.gov.cn/;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受理邮箱:13138218@qq.com。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委宣传部出版处;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新闻出版大楼905室;邮政编码:650034。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通过信函咨询的,将在收到信函后7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1)64196548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广福路8号4楼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机关纪委、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政策政策研究室。
电话投诉:(0871)63992099;(0871)63992088。
网上投诉:http://zwfw.yn.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机关纪委、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政策政策研究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广福路8号;邮政编码:650228。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重大选题备案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或不服的,自知道初审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新闻出版署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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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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