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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尽快推出著作权格式合同

发布时间:2020-05-28 08:40:00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网络文学快速发展,其变现方式日渐丰富,尤其以影视改编、游戏改编为主要实现路径。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蒋胜男提议,为促进文艺创作健康有序发展,呼吁尽快推出著作权格式合同。

  合同约定不明易引发版权纠纷 

  近年来,网络文学作者与影视制片公司、网站、平台等机构的诉讼纠纷多有发生,究其缘由,多是合同约定不明导致产生版权归属纠纷、利益分配不清等问题。蒋胜男说:“创作者是弱势个体,一旦遭遇侵权,在面对强势平台方、影视公司时,往往维权艰难,对作者是一种精神折磨,长此以往容易破坏整个网络文学的创作生态。”

  蒋胜男提到,保护创作者权益是保障精神文明成果得以诞生、发展的前提。对创作者进行保护的首要一点就是加强对其签署的每一份合同的有效管理,降低发生版权纠纷的风险。

  当前,我国在文艺创作方面存在着有数量缺质量、有“高原”缺“高峰”的现象,存在着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问题。在蒋胜男看来,这是由于创作者没有处在一个相对安心的创作环境中,导致一部分创作者没有创作动力,一部分创作者转向追求“快、俗、白”式的创作风格。长此以往,会使低俗作品大行其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因此,为了规范网络文学行业甚至文艺界的著作权行使状态,蒋胜男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参与其中,推出保障各方平等权益的格式合同(制式合同)规范。

  不平等合同问题多,亟待监管部门介入 

  如何推出著作权格式合同?蒋胜男认为,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经验,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等。

  蒋胜男提到,虽然著作权领域范围大、情况复杂,难以马上出台一个可以包罗所有情况的格式合同,但就目前而言,已经实质存在“格式合同”,那就是目前各大网站与作者的网文更新分成合同。这个合同的原始版本很简单,就是作者在平台上传作品,平台按读者购买额与作者五五分成。这份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文学发展起到过良好的推进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甲方年年升级合同版本,对作者的权利步步侵蚀,直至引起许多作者的不满。

  “分成合同看似各家网站略有不同,但核心结构高度相似,一旦某家网站版本升级,其他网站随即就会跟进新内容。”蒋胜男说,这种格式合同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性、不稳定性,单方权利一直在无限扩展。因此,蒋胜男希望相关管理部门能够尽早介入,既可在事前就能保护平台与作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减少事后争端与诉讼,有利于文化产业生态链健康发展。

  格式合同制定应考虑具体情况 

  对于推出著作权格式合同的具体操作,蒋胜男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明确管理部门在合同签署中的重要作用。就像房屋买卖合同涉及房管部门、购房者及房屋出售方三方,创作者在对其创作的作品处理上也应存在三方主体:相关管理部门、平台方、创作者本人。管理部门的介入,可以对双方权责的划分进行界定,对明显偏向于一方的条款进行约束和驳回,以确保创作者与平台方之间签署的合同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

  二、明确著作权格式合同类型。著作权格式合同看似复杂,但从目前来看,其基本类型不外乎3种,即作品授权分成、作品版权转让、作品委托创作。这三者或有交叉,但每一份合同中必然包含对授权、分成、委托等三方面中的某一两方面进行的约定。其一,作品授权分成,包括目前文学网站的基本作者合约形式,应明确创作者与平台方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其二,作品版权转让,应杜绝出现诸如无限期授权或买断全版权等“霸王条款”。其三,作品委托创作,应包括对创作有预付款项,以及甲方款项不到位时对创作者版权的重新归属问题的解决办法等。在此基础上,可由管理部门邀请相关法律专家拟出互利互惠的合同。

  三、从网络文学行业试点,逐步推广到其他领域。网文格式合同的推出将是对所有网文作者的保护,如能够行之有效,影响的不只是网文作家,还惠及传统作家、编剧、音乐制作人、动漫画师等各个与原创相关的行业,这将是对整个国家的文化发展健康有益的重大进步。如果管理部门推出格式合同及备案程序,可以先在业界重要网文平台推行,如果可行,则逐步以点带面,构建整个行业签约的规范模式。

  “出台著作权格式合同,不仅能起到对作者的保护作用,其实对于平台方而言,也更有利于业务开展,不会因诉讼而打乱商务计划和影响信誉,有助于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壮大。”蒋胜男说,希望能够循序渐进规范整个行业的发展,最终促进文艺创作健康有序发展。(记者 郝天韵 袁舒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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