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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3 11:01:00 信息来源:版权管理处

  各州、市委宣传部版权管理部门,省属文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省版权治理水平,提高版权创作、运用和保护意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版权登记工作,促进全省版权产业发展,省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版权局 

202042 

   

   

 

  附件 

    

  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云南省版权治理工作,不断提升版权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版权局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拟在我省版权作品创作、传播、交易活动集中活跃的企业、园区或单位建立版权服务工作站。 

  第二条 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的产生和管理,实行自愿申报、考核授牌和动态管理,由云南省版权局履行组织和审批职责,各州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设立版权服务工作站的目的和意义: 

  (一)为著作权人提供便捷的版权保护渠道; 

  (二)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版权服务的窗口; 

  (三)建立起企事业单位联系版权管理服务部门的桥梁; 

  (四)为文化产业聚集区繁荣版权贸易打下基础。 

  第四条 版权服务工作站的主要职能: 

  (一)开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及版权相关知识的宣传; 

  (二)在本区域开展版权咨询、版权登记、版权纠纷调解、版权信息服务、版权相关统计等专业化服务; 

  (三)了解本区域服务对象的版权服务需求,及时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服务对象沟通传递信息,积极配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版权产业统计调查、调研和开展相关活动等; 

  (四)根据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配合开展版权治理相关工作。 

  (五)负责作品登记。每年登记数量在1000件以上,且在上一年的基础上至少增加5%; 

  第五条 版权服务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版权保护工作,得到所在州、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并积极承担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在云南省内依法设立,注册成立三年以上,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 

  (三)遵法守纪、诚信经营,不传播、不使用侵权盗版复制品;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悬挂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版权工作站标识牌、制度规定和服务承诺; 

  (五)有熟悉版权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版权咨询、培训、登记、纠纷调解、信息服务等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 

  (六)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计算机、网络和其他办公设备; 

  (七)设立在产业园区的版权工作站,产业园区或产业集群区域60%以上的产品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 

  第六条 版权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著作权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二)不得同时在两家版权服务工作站兼职; 

  (三)能熟练使用云南省作品登记系统。上岗前,须接受岗前培训并备案; 

  (四)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各级版权部门或作品登记服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 版权服务工作站设立程序: 

  (一)申请。各相关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自荐,各县市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州、市版权管理部门,由州、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云南省版权局提交书面申请(含申请、申报表及申报文字材料,与版权工作有关的资质和荣誉,可一并报送); 

  (二)审核。云南省版权局在查验申请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日常工作情况,视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程序结束后,拟定初定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将被确定为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由云南省版权局下文、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版权服务工作站的行政管理: 

  (一)建立健全版权服务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二)版权服务工作站由所属州、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云南省版权局进行业务指导; 

  (三)版权服务工作站必须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定期向州、市版权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01日前向州、市版权管理部门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州、市版权管理部门汇总报省版权局; 

  (四)云南省版权局每年对版权服务工作站考核评定1次,考核评定结果对社会及服务对象公布。 

  第九条 版权服务工作站应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二)工作人员选聘、培训和管理制度; 

  (三)经费管理制度(所获各类补贴和奖励资金须用于工作站建设); 

  (四)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确保作品登记数据信息安全; 

  (五)有其他有利于工作站建设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版权服务工作站作品登记流程管理: 

  (一)严格登记受理程序,自收到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退回; 

  (二)对申请登记的作品进行认真审核,防止重复登记和疑似侵权登记; 

  (三)受理作品登记后的30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整个流程; 

  第十一条 版权工作站须根据以下指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一)年度作品登记数量及增长率; 

  (二)年度新注册作品登记申请人数量; 

  (三)受理作品因版权质押、交易、维权、企业上市等原因查档次数; 

  (四)登记作品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五) 开展宣传活动次数; 

  (六)登记服务改进情况。 

  第十二条 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的考核评定。云南省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每年评选1次,评选数量视工作站实际情况确定。 

  (一)推荐。由各版权服务工作站自荐,经由所在州、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向云南省版权局推荐; 

  (二)评定。云南省版权局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在查验推荐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考察,评出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候选名单; 

  (三)公示。将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候选名单在云南省版权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将其授予云南省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称号。 

  第十三条 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扶持措施: 

  (一)按照云南省版权局版权治理工作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适时组织参加版权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三)其他相关版权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对版权服务工作站的监督管理。云南省版权局对版权服务工作站进行不定期抽查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工作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履行版权服务工作站职责的; 

  (二)申报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开展版权服务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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